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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民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赵云霞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霞,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沧民初字第864号原告赵云霞。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西路颐和广场13号楼904铺。法定代表人崔建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晓飞,公司职员。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2013年11月23日9时20分,王国富驾驶原告赵云霞所有的车辆冀J×××××轿车沿307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07国道景城村段时,与前方正常行驶的张铁中驾驶的冀J×××××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冀J×××××号车与前方正常行驶的卢树涛驾驶的冀J×××××号客车追尾相撞。经沧县交警部门认定王国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铁中、卢树涛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车辆经献县发改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损21992元。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有车辆损失险及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2月22日至2014年2月21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于2015年5月23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损21992元、鉴定费600元,共计2259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赵云霞各项损失共计17800元,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83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靳增全人民陪审员  李国兴人民陪审员  高彦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雅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