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仙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被执行人杨某,女,197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583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某子女抚养费人民币56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被执行人杨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拥有、房地产等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仙民初字第583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德彬执行员胡志铿执行员林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林伟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