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速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宋本联与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本联,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宋本联。委托代理人张田清,溧阳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本联诉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本联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本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立民人民陪审员 万保云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费斯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