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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溧速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宋本联与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本联,王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速民初字第00623号原告宋本联。委托代理人张田清,溧阳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本联诉被告王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本联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本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公告费400元,合计5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吴立民人民陪审员  万保云人民陪审员  李海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费斯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