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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特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杭州商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麻志刚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商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麻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特字第32号申请人:杭州商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泽标。委托代理人:张涌鑫。被申请人:麻志刚。委托代理人:陈慧清,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杭州商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麻志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商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东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谭一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