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融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乌兰浩特市牧老大绒毛制品有限公司、段福臣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融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段福臣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牧老大绒毛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内蒙古草原兴牧肉类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融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乌兰浩特市牧老大绒毛制品有限公司、段福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乌兰浩特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乌证字第70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融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内蒙古草原兴牧肉类有限公司为段福臣提供执行保证,现内蒙古草原兴牧肉类有限公司已给付案件款3600000.00元。被执行人段福臣、乌兰浩特市牧老大绒毛制品有限公司经查询无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段福臣、乌兰浩特市牧老大绒毛制品有限公司已无再给付能力。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融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未受偿金额为103916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5)乌执字第2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青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