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那某与薛某、杨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那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薛某,男,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关于那某与薛某、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那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根据该调解书内容,薛某某(已故)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面积为87.69平方米房屋归被执行人那某所有。因被执行人薛某、杨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薛长清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面积为87.69平方米房屋产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那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