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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执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那某与薛某、杨某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那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薛某,男,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被执行人杨某某,女,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关于那某与薛某、杨某某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那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朝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根据该调解书内容,薛某某(已故)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面积为87.69平方米房屋归被执行人那某所有。因被执行人薛某、杨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薛长清名下的坐落于长春市朝阳区,面积为87.69平方米房屋产权变更至申请执行人那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闫 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