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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静民初字第4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一×、陈二×与陈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陈二×,陈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506号原告陈一×。原告陈二×。被告陈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陈二×与被告陈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一×、陈二×撤回对陈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苏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