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初字第45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陈一×、陈二×与陈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陈二×,陈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初字第4506号原告陈一×。原告陈二×。被告陈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一×、陈二×与被告陈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一×、陈二×撤回对陈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沈苏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