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沽非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沽源县国土资源局、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沽国土资罚决字[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与河北省张承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沽源县国土资源局,河北省张承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沽非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沽源县平定堡镇桥西大街,法定代表人王建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贾树斌,该局执法监察股股长。被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张承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地址崇礼县东沟门村。申请执行人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依据沽国土资罚决字[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以沽国土资申罚字[2015]023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沽源县国土资源局依据其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沽国土资罚决字[2015]0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发后,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申请执行人并没有催告被申请执行人河北省张承高速公路张家口管理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行政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及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沽源县国土资源局沽国土资申罚字[2015]023号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万举审 判 员 武义兵人民陪审员 朱雅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XX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