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渡法民特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叶明,李承渝等与高跃容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叶明,李承渝,李绚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特字第00031号申请人李叶明,男,194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李承渝,女,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申请人李绚丽,女,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被申请人高跃容,女,194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在审理申请人李叶明、李承渝、李绚丽申请宣告高跃容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李叶明、李承渝、李绚丽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叶明、李承渝、李绚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叶明、李承渝、李绚丽撤回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何 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瑞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