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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执字第0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成建军与被执行人曹良军民间借贷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建军,曹良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湘法执字第00387号申请执行人成建军。被执行人曹良���。申请执行人成建军与被执行人曹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曹良军订定于2015年7月20日之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成建军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并负担诉讼费1420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在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湘法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曹良军与被执行人熊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良军作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有到期债权人民币927700元(在诉讼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熊建明银行存款人民币85万元)。本院依法作出(2015)湘法执字第00387-1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曹良军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湘法执字第00386号申请执行人曹良军与被执行人熊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应收到期债权人民币927700元至本案。余下部分当事人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99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该次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 韧审 判 员  沈振杰审 判 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新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