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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田桂齐、刘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田桂齐,刘艳,刘平,于文媛,魏希才,毕桂福,田拥军,王俊玲,田桂洁,范正菊,田桂良,刘芳敏,田桂银,王淑云,张立城,魏振秀,李艳立,高风芹,魏继恒,邵宗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944号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158号金融中心1号楼。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文学华,该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本茂,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桂齐。被告刘艳。被告刘平。被告于文媛。被告魏希才。被告毕桂福。被告田拥军。被告王俊玲。被告田桂洁。被告范正菊。被告田桂良。被告刘芳敏。被告田桂银。被告王淑云。被告张立城。被告魏振秀。被告李艳立。被告高风芹。被告魏继恒。被告邵宗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桂齐、刘艳、刘平、于文媛、魏希才、毕桂福、田拥军、王俊玲、田桂洁、范正菊、田桂良、刘芳敏、田桂银、王淑云、张立城、魏振秀、李艳立、高风芹、魏继恒、邵宗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5元,由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刘 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牛贺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