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梨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徐海华与吴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华,吴大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梨梨民初字第133号原告徐海华,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告吴大龙,男,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华与被告吴大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华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徐海华负担275元,退回原告徐海华275元。审判长 张洪光审判员 赵宝彬审判员 王 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员耿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