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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商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邢某某、郭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公司,郭某某,邢某某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商初字第71号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秀亭,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定襄县城中街科技大楼底商4号。委托代理人樊振江,男,1965年1月11日生,汉族,定襄县城内村人,农民,居本村东关街。被告郭某某,男,1959年12月8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王进村人,农民,现居本村358号。被告邢某某,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定襄县人,现居定襄县解放路26号。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向春,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某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邢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樊振江、被告委托代理人张向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郭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于2013年4月14日以被告邢某某担保,经原告某某公司中介,向樊振江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1.5%,原告在借款期间每月收取借款总额1.5%中介综合服务费,借期一个月。期满后5日内结清前期利息、中介服务费,可以续借。如果逾期每日收取借款总额1‰的违约金,届满10天后仍未还清本息、中介服务费时,债务人、担保人共同承诺:“愿意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协议签订付诸实施后,被告依约给付中介综合服务费至2013年12月13日,从即日起被告既不还款,又不办理续借手续,再未支付原告中介综合服务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推托,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中介综合服务费16800元及从2015年2月13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止的中介综合服务费。被告郭某某、邢某某辩称,一、居间合同和借款合同是两个独立的合同,居间合同的期限应该是合同约定的借款时间一个月,所以居间费用只支付一个月即可。二、居间费用偏高,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居间费用的最高数额应当参照利息的最高值进行计算。三、被告已经支付的居间费用已经支付到了2013年12月13日,以后就不应该再支付,所以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4日,出借人樊振江与被告郭某某、邢某某经原告某某公司介绍签订借款协议,约定被告郭某某向樊振江借款8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被告邢某某为借款担保人。借款期限自2013年4月14日起至2013年5月13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1.5%,每月5日前支付;手续办妥时,原告每月按借款总额的1.5%收取中介综合服务费;自借款期满之日起五日内经出借人同意,可以续借,续借时结清当期利息及全部中介综合服务费用,办理续借手续;借款期限届满或续借期满,十天后仍未清偿时,二被告共同承诺,愿直接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同日,被告邢某某与出借人樊振江、被告郭某某及原告签订了借款担保书。约定,本担保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借款本金80000元和利息及费用;担保人承诺:愿意在借款期限届满或延期届满十日内保证代替借款人一次性清偿债权人本息、中介综合费用、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本担保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还清借款人所欠的全部本息、中介综合费用、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后自动失效。合同签订后,出借人樊振江向被告郭某某交付了借款,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至2013年12月13日的中介综合服务费后,再未向出借人樊振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也未继续向原告支付中介综合服务费。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款协议、借款担保书、借据、收款收条等证据经庭审质证,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作为中介人促成出借人与借款人成立借款合同的行为是一种居间行为。借款合同成立后,原告的居间行为就已经完成,可以按照约定获得相应报酬。但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通过原告的中介行为完成的只是一次借款事实,而合同约定原告在借款期限内每月按借款总额的1.5%收取中介综合服务费,有违立法本意。且被告将延期之日前的中介综合服务费已经全部支付于原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郭某某、邢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220元由原告某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燕云审判员  胡凤香审判员  侯慧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巧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