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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17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1795-1号原告刘某某,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周占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