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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汝兵与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汝兵,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248号申请执行人王汝兵,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法定代表人:许长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13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凰支行的存款8384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