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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仲保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张理洋与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投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理洋,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投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仲保字第0003号申请人张理洋。被申请人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韩泰南路留学生创业园南侧。法定代表人路安全,该公司负责人。被申请人淮安市投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东路98号。法定代表人武政,该公司负责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张理洋与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市投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张理洋申请查封被申请人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春雅轩小区1号楼1806室房屋。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8月17日以《财产保全函》提请本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理洋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淮安顺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青春雅轩小区1号楼1806室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雍海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