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邓法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肖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肖某,女,生于1981年8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孙某,男,生于1980年4月14日,汉族,住陶营乡。原告肖某诉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自愿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冬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