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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邓法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肖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邓法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肖某,女,生于1981年8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孙某,男,生于1980年4月14日,汉族,住陶营乡。原告肖某诉被告孙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某自愿撤回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冬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