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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5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树呈与德阳市建英机械厂、张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树呈,德阳市建英机械厂,张万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528-1号申请执行人:刘树呈,男,汉族,住什邡市蓥华镇。被执行人:德阳市建英机械厂。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负责人:张万英,该厂厂长。被执行人:张万英,女,汉族,住德阳市旌阳区天元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0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德阳市建英机械厂、张万英的银行存款229725元,或扣留、提取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昌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