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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井陉县前亭建筑材料厂与张合军、杨敬彩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井陉县前亭建筑材料厂,张合军,杨敬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211号申请人井陉县前亭建筑材料厂,住所地井陉县吴家窑乡前亭村。负责人樊彬。被申请人张合军。被申请人杨敬彩。系被申请人张合军之妻。申请人井陉县前亭建筑材料厂与被申请人张合军、杨敬彩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井陉县前亭建筑材料厂于2015年8月17日以被申请人张合军、杨敬彩欠其借款70000元未还为由,向本院提出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等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井陉县前亭建筑材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合军、杨敬彩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春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