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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韩兴岱与青岛中达燕宝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兴岱,青岛中达燕宝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186号原告韩兴岱。被告青岛中达燕宝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佐藤辉明。委托代理人张欣青,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兴岱诉被告青岛中达燕宝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诉状中列明的被告主体有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兴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洪娥人民陪审员  宋爱丽人民陪审员  赵 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