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0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韩兴岱与青岛中达燕宝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兴岱,青岛中达燕宝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186号原告韩兴岱。被告青岛中达燕宝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佐藤辉明。委托代理人张欣青,山东雅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韩兴岱诉被告青岛中达燕宝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诉状中列明的被告主体有误,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兴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袁洪娥人民陪审员 宋爱丽人民陪审员 赵 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