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刑二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8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公诉刑诉(2015)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官国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犯罪嫌疑人Nels(尼日利亚人,另案处理)。随后二人约定,由被告人王某某提供账户给犯罪嫌疑人Nels收取资金,待资金款项到账后再由被告人王某某将账户中的资金取出交给犯罪嫌疑人Nels,被告人王某某按资金收取一定比例佣金。2013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犯罪嫌疑人Nels又与犯罪嫌疑人Micl(尼日利亚人,另案处理)相识,并得知犯罪嫌疑人Nels、Micl等人系专门从事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篡改数据骗取资金的黑客。随后,被告人王某某按犯罪嫌疑人Nels、Micl的要求将其经营的深圳市金福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400002309200833745)提供给Micl收取Nels、Micl骗来的资金,并约定由被告人王某某收取该笔资金的百分之十五作为佣金。同年4月,犯罪嫌疑人Nels、Micl等人入侵相关计算机系统后得知被害人MR.ALIKAHRAMAN(土耳其人)与深圳市一电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电电池公司)通过邮件的形式有贸易沟通往来后,使用与一电电池公司相似度极高的邮箱冒充一电电池公司工作人员与MR.ALIKAHRAMAN进行联系。在取得MR.ALIKAHRAMAN的信任后,犯罪嫌疑人Nels、Micl等人要求MR.ALIKAHRAMAN将贸易往来的资金115380美元汇入被告人王某某提供的深圳市金福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账号:400002309200833745)。随后,MR.ALIKAHRAMAN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迪拜分行将上述115380美元汇入被告人王某某的账户。被告人王某某在获知上述资金到账后即前往工商银行将该笔资金转移至其经营的深圳市宏福星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账户内,并将深圳市金福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账户注销。同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某前往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取出该笔资金准备交给犯罪嫌疑人Micl时被民警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下列证据:1、书证:深圳市一电电池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交易明细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冯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ALIKAHRAMAN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公诉机关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否认控罪,辩称涉案的款项是其客户给其打的款,与被害人无关。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上述事实客观、真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深圳��一电电池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授权书证实证人冯某某系深圳市一电电池技术有限公司外贸业务员,公司授权其到公安机关就土耳其客户被骗事件协助报案。2、汇率资料,证明2013年5月3日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为1:6.2047。3、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的深圳市金福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该行开立的账号为4000023009200833745账户的开户资料及银行流水。该账号于2013年4月28日收到115309.9美元,对方户名为:GREENCITYSEETRADINGLLCOFFNO3ABDULLAHKAMBERBLDGDEI,对方账号为H01165。4、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于2014年8月29日被逮捕。5、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7月16日被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6、涉案手机的通话记录。7、深圳市宏福星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8、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实公安机关冻结中国工商银行的涉案账户4000023009200951390款项人民币907178.69元。9、土耳其共和国北京大使馆提交的申请函、形式发票等。10、深圳市一电电池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往来邮件打印件等。11、公证书,证实被害人邮箱的往来邮件内容及通过户名为:GREENCITYSEETRADINGLLCOFFNO3ABDULLAHKAMBERBLDGDEI、账号为H01165的迪拜银行账户汇款115380美元至深圳市金福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为4000023009200833745账户的事实。12、深圳市罗湖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说明,证实深圳市金福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宏福星进出口发展有限公司自开业以来一直为零申报。13、深圳市一电电池技术有���公司提供的形式发票等,证实涉案合同的交易为115380美元。14、被告人王某某及被害人ALIKAHRAMAN的身份资料等。二、被害人陈述被害人ALIKAHRAMAN的陈述:自2013年3月份我的公司和深圳市一电电池有限公司进行商务合作,双方在德国汉诺威达成合作意向。我从他们公司那里买一批电池,依据交易双方当面达成的协议,先钱后供货的方式交易。之后我们都是通过邮件的形式进行沟通,深圳一电的邮箱是daniel@efirstp-ower.com。2013年4月2日我通过我的邮箱kahraman1343@yahoo.com与深圳一电联系,需要购买蓄电池共计4500个。单价我们之前是沟通好的,我需要付款115380美金。我们通过邮件达成共识后的一天,我收到一封供货方邮件称之前用的邮箱的服务器有问题,现改为danielfirstpower@yahoo.com的邮箱作为以后生意沟通所用。同时以供货商的名义给我发了一份银行账号4000023009200833745和受益人SHEN-ZHENEFFSAFTRADEPSCOLTD。2013年4月18日,我公司在迪拜通过中国工商银行迪拜分行以汇款的形式转115380美金给深圳一电电池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账号4000023009200833745,而我错把受益人写成了真实的深圳一电公司的受益人信息FIRSTPOWERTECHCOLTD。在我做完汇款后,4月20日我收到danielfirstpower@yahoo.com邮件说受益人写错了,需要改为SHEN-ZHENEFFSAFTRADEPSCOLTD。当天货款就被转走了,28日钱到了中国。期间我们还用发邮件沟通货款是否到账,一直得到答案都是没有到账。而且沟通中我了解到深圳一电公司没有更改相关信息和银行账号。30日我和深圳一电公司的业务员daniel电话联系,得知货款还没有到账,我怀疑我是被诈骗了。三、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系土耳其共和国北京大使馆法律顾问,受土耳其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委托代表土耳其���民ALIKAHRAMAN就其被诈骗115380美元的事情向公安报案,其陈述与ALIKAHRAMAN的陈述基本一致。2、证人冯某某系深圳市一电电池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其陈述称:2013年4月18日,我公司与ALIKAHRAMAN的公司就第一次订单达成协议,上述土耳其客户在4月23日通过邮件发送付款水单,我发现付款水单上的受益人账号错误,于是在4月23日发了一封邮件到kahraman1343@yahoo.com告知客户付款水单上面的受益人账号错误,同时电话告知客户该错误。由于信号不清晰,担心客户没有听清电话内容,我在当天下午随后又发一封邮件到kahraman1343@yahoo.com告知客户该账号错误,并且强调如果我司账号变动,会同时以邮件和传真通知。当天下午客户通过邮箱kahraman1343@yahoo.com告知已经收到我的上述信息。5月1日,土耳其客户电话通知我他的款项付入了另一个账号,当天我与客户电话和邮件沟通后客��发现他的邮箱kahraman1343@yahoo.com被黑客攻破,黑客利用他的邮箱截获我发给他的信息,同时以他的名义发给我邮件。然后在5月6日,土耳其客户委托律师到我司建议向公安机关报案。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称:据Nels和Micl讲他们有一帮人专门从事网上的‘黑客’,进入别人公司的网站或账号,盗取信息资料,篡改账户,欺骗别人将钱打入我的账户。我提供账户给Nels和Micl,他们有钱进我的账户后就打电话给我,我取到钱后把钱给他们,他们给我佣金。之前百分之五至十都有,这一笔115380美元讲好收百分之十五的佣金。2013年5月2日,中国工商银行打电话给我,说我的400023009200833745美金账户上有一笔美金到账,我于5月4日到工商银行签收了一笔由中国工商银行迪拜分行转来的11万多美金,具体是多少记不得了。第二天我又���这笔钱转到我公司的普通账户4000032419900022111上。5月7日我去福田的工商银行将这笔钱结汇,加上之前账户上还有3万元多美元,共兑换人民币约90万元。结汇后我将钱转至我开设的另一家公司即深圳市宏福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4000023009200951390的账户上,然后我就将深圳市金福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账户都注销了。2014年5月8日我去工商银行取款时被警察查获。我除了多次接受Nels和Micl转账,还接受其他尼日利亚人的外汇转账。多少笔我记不清了,数量也不知道。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并提供其控制的公司账户供他人犯罪之用,且其提供账户系诈骗犯罪既遂的关键性环节,起帮助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否认控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庭审虽辩解涉案款项亦其客户打入,但该辩解无证据予以佐证。而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明确供述了其提供自己的公司账号协助Nels和Micl等黑客通过进入别人公司的网站或账号,盗取信息资料,篡改账户,欺骗别人将钱打入其提供账户的事实,该事实与被害人ALIKAHRAMAN报案的被骗经过一致,且被害人提供的相关证据证实了汇款事实,汇款的账号、户名、金额均与中国工商银行提供的银行流水一致,深圳市一电电池有限公司的外贸业务员亦佐证了被害人ALIKAHRAMAN被骗汇款115380美元的经过。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参与诈骗被���人ALIKAHRAMAN美元115380元的事实。对该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害人ALIKAHRAMAN被骗美元115380元,按2013年5月3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715898.29元,应予以追缴并退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2022年8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冻结在案的中国工商银行4000023009200951390账户内的资金人民币907178.69元予以追缴,其中退还被害人ALIKAHRAMAN被骗款项人民币715898.29元,其余人民币191280.4元折抵罚金。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洪沪淞人民陪审员 李晓兰人民陪审员 战和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