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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执字第8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杰、戴国文、陈金木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杰,戴国文,陈金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执字第818-1号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庞瑞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柯幸华,均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陈杰,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戴国文,男,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陈金木,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杰、戴国文、陈金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南法公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杰、戴国文、陈金木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茂名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06元、邮政专递费120元、执行费6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南法执字第8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朱雅贤审判员  江锦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苏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