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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商初字第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张国兵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张国兵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商初字第0723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东进东路10号。负责人韩京考,该单位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桂宽(特别授权),北京邦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兵。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诉被告张国兵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钟洁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