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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城民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戴春森、庞桂芳与崔同林、吴占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春森,庞桂芳,崔同林,吴占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2592号原告:戴春森,男,1966年4月8日出生。原告:庞桂芳,女,1967年6月5日出生。被告:崔同林,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被告:吴占新,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城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阜城镇西环路。负责人:刘心宇。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查封被告的鲁T×××××/鲁T×××××号重型半挂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的鲁T×××××/鲁T×××××号重型半挂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立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锐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