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孙彬诉刘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彬,刘忠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保字第73号原告:孙彬,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龙城区龙泉街下河首村四组80号。被告:刘忠宇,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瓦子镇大杖子村张家沟里组060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彬与被告刘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个人工资1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忠宇个人工资100,000元,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移、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毕明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栾存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