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中执字第03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谢建新与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新,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中执字第0338-4号申请执行人谢建新。被执行人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绍兴县稽东镇竹田头。法定代表人裘和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县高良涧东三街68号。法定代表人张兴根,该公司总经理。谢建新与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应向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交付金额为17319394元的工程款发票;谢建新向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3年11月1日的租金损失(按1万元/年/间计算)计21863元;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谢建新工程款4400787.86元(8866339.86元-4865552元+40万元),并支付该工程款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其中本金为1359818.16元的利息自2011年4月28日起计算,本金为3040969.7元的利息自2011年6月29日起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866339.86(60819394元-51953054.14元)范围内对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支付谢建新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向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68160元维修费。本诉案件受理费19269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699元,由谢建新负担170936元,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763元;鉴定费357720元,由谢建新负担200000元,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772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7880元,由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576元,谢建新负担400元,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9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谢建新的上诉部分66716元,由谢建新负担。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部分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部分86304元,由谢建新负担49272元,浙江振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04元,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528元。根据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126元。经查,被执行人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洪泽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又向申请执行人谢建新履行了2686000元。2015年1月26日,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洪泽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洪泽县县城东玉街东侧、文化中心南侧的部分房地产,但因申请执行人谢建新不缴纳评估费用,致使评估、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浙民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康执行员 孙亚平执行员 吴淮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 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