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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0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孟银庆与王召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银庆,王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095-1号申请人孟银庆。被申请人王召。本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的(2015)鹿民诉前保字第000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王召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现因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已经本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00845号、(2015)鹿民一初字第00844号民事判决书处理完毕,被申请人并已履行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现被申请人请求法院解除对冀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召驾驶的冀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审判员  杨玉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