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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8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陈友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899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075-7。负责人黄海,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陈少堂,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友志,男,198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陈友志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以被告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李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陈远治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