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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郭丽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丽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383号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开良,系该公司经理。地址:正安县小吃街鸿宇苑小区20号门面。委托代理人吴李容,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郭丽文,女。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丽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法院调解下,原告已与被告郭丽文自行和解,被告已按和解方案向原告交付了欠缴的物业费,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正安县酷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