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思执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尚才与被执行人厦门燕沙诗厨餐饮有限公司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尚才,厦门燕沙诗厨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3811号申请执行人李尚才,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赖增荣、赖自力,福建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厦门燕沙诗厨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明发商业广场北区155-158号。法定代表人陈达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思民初字第121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厦门燕沙诗厨餐饮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78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陈晓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刘静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