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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张秀枝与李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枝,李汉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905号原告张秀枝,女,汉族,住庆云县。被告李汉春,男,汉族,住庆云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枝与被告李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秀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德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畔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