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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2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淑英与赵子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英,赵子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2483号原告张淑英,女,1962年7月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爽,女,1970年5月6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子刚,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淑英诉被告赵子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英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淑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张淑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万会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 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