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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万世华与周宏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世华,周宏兵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立民终字第9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世华,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宏兵,男,汉族,1977年8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上诉人万世华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珠海市香洲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应由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由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人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代理审判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