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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唐俊海与宋锡昌、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俊海,宋锡昌,沈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109号原告唐俊海。委托代理人盛农,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晓,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锡昌。被告沈丽娟。委托代理人邬国珍(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俊海与被告宋锡昌、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俊海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俊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唐俊海负担。审 判 长  顾建华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张定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