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唐俊海与宋锡昌、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俊海,宋锡昌,沈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0109号原告唐俊海。委托代理人盛农,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晓,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锡昌。被告沈丽娟。委托代理人邬国珍(代理上述两被告),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俊海与被告宋锡昌、沈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俊海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俊海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00元,由原告唐俊海负担。审 判 长 顾建华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张定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