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与胡国生、胡适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一初字第400号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湛江市。负责人:李顺,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胡国生,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855。被告:胡适,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身份证号码:×××4819。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胡国生、胡适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本院送达《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的七天内,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没有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建强审 判 员 潘玉霞人民陪审员 田寿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甄 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