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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四终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李文炳与河北天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天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李文炳,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明照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四终字第01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育才街**号先天下九派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何明照,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炳。委托代理人:李梁豹。原审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育才街**号先天下九派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彭素丽,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何明照。李文炳诉河北天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明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2日作出(2015)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河北天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据上诉人河北天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确认书、上诉状地址及所留电话,向上诉人河北天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邮寄了开庭传票,但该邮件以“公司已搬走、电话不通”被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依据受送达人自己提供确认的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河北天健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于 英审  判  员  赵 勇审  判  员  陈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高雅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