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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潜民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潜山县路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仰江龙、余仰送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徽省潜山县路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仰江龙,余仰送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潜民保字第00024号申请人:安徽省潜山县路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光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力祥,安徽振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仰江龙,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申请人:余仰送,男,197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申请人安徽省潜山县路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贷款公司)主张被申请人仰江龙于2012年10月26日向其借款200万元,该款由被申请人余仰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因借款人仰江龙未按约还款,故申请人路桥贷款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仰江龙、余仰送的银行存款(冻结价值以250万元为限)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路桥贷款公司为此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路桥贷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仰江龙、余仰送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以上冻结、查封价值以250万元为限)。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友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小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