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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3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杭州双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路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路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上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双亚实业有限公司,杭州路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上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陶才志,陶燕燕,徐亚,陈玲英,胡飞燕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3520号原告杭州双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芬花。委托代理人朱洋。被告杭州路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明学。被告浙江上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飞燕。被告陶才志。被告陶燕燕。被告徐亚。被告陈玲英。被告胡飞燕。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双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路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上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陶才志、陶燕燕、徐亚、陈玲英、胡飞燕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双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娆人民陪审员  李爱华人民陪审员  郑雪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