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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江民初字第5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凤霞与四川宏羽融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惠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江民初字第5354号原告陈凤霞,女,195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代理人龚蔼妤,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宏羽融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凤霞。第三人陈惠民,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凤霞与被告四川宏羽融昌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惠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于2015年8月5日向原告陈凤霞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并明确告告知其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法律后果。现原告陈凤霞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国书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 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