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张改连与李玉焕、张发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伙牌民初字第00014号原告张改连。委托代理人谢万勇,襄阳市襄城区檀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玉焕。委托代理人李有功,襄阳市襄州区伙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发明。委托代理人李有功,襄阳市襄州区伙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改连与被告李玉焕、张发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改连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改连撤回起诉。审判长XX人民陪审员魏文举人民陪审员周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彭元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