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李××与戴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戴一×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125号原告李××。被告戴一×。原告李××与被告戴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戴一×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年××月通过网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戴二×。双方婚前了解不够,没有感情基础,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争吵。自2014年11月起,原、被告分室而居至今。现原、被告的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戴二×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并一次性支付自2015年3月至2015年7月的子女抚养费100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戴一×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从原、被告恋爱到结婚,被告一直尽心尽力的对待这个家庭。从谈恋爱到结婚初期,原告一直没有工作,都是被告在养家,原告是近两年才开始工作的。被告因为工作性质需要值班查案子,所以照顾家里的时间比较少,但女儿小的时候也是原、被告共同照顾的,女儿和被告特别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通过网络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女戴二×。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以辩称理由表示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未获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书证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双方的感情是深厚的,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原、被告的矛盾主要来源于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一些家庭琐事,并无原则性问题。夫妻之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亦属正常,这些矛盾是可以调和的,对此原、被告均应正确对待。现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对此,原告应给予被告和好的机会,双方应本着对家庭、对子女负责的原则,珍惜以往建立起来的夫妻情义,在生活中互相理解,加强感情交流和沟通,给予对方更多的信任,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丹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