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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夏某甲与金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金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65号原告夏某甲。法定代理人夏某乙(系原告之父),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夏学农,鄂州市梁子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金某。原告夏某甲诉被告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金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金某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2015年8月10日,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敦中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国泰、人民陪审员夏素娥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夏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夏某乙、委托代理人夏学农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夏某甲诉称,2005年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夏某乙与被告金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夏某甲。被告金某自2012年3月份外出至今未归。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金某支付原告抚养费6280元(从2012年3月份计算至2014年3月份止),并于2014年3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0元直至成年,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金某承担。原告夏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夏某甲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原告夏某甲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夏某乙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拟证明原告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情况。证据三、被告金某及全户人员的常住人口登记卡,拟证明被告金某的身份情况及全户人员情况。证据四、结婚证一份,拟证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夫妻关系合法、有效。证据五、鄂州市沼山镇夏咀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拟证明被告金某于2012年外出,与原告方没有任何联系,至今未归。证据六、鄂州市中心医院治疗病历、诊断证明书,拟证明原告法定代理人夏某乙身有疾病,无能力抚养原告。被告金某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夏某甲提交的六份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认定如下事实:2005年原告夏某甲的父亲夏某乙与被告金某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即原告某。2012年3月份,被告金某外出至今未归,自2014年初开始,被告金某即未支付原告夏某甲任何抚养费。现原告夏某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夏某甲的父亲夏某乙于2012年12月份在湖北省肿瘤医院检查被诊断患有非霍奇金氏淋巴瘤疾病。本院认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夏某甲系夏某乙与被告金某的子女,被告金某对原告有抚养的义务。现原告夏某甲随其父亲夏某乙一起生活,被告金某有支付原告夏某甲抚养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金某支付原告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数额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为400元。对原告夏某甲主张被告金某支付原告自2012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的抚养费6280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夏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夏某乙在庭审过程中陈述,被告金某自2014年初开始,未支付原告夏某甲的抚养费,2014年之前的抚养费,被告金某已支付。故本院对原告夏某甲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对原告夏某甲以其父亲夏某乙身患淋巴瘤疾病,无能力抚养原告为由,要求被告金某独自承担原告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某每月支付原告夏某甲抚养费400元,自2014年元月起至原告夏某甲独立生活为止。二、驳回原告夏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金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敦中审 判 员  王国泰人民陪审员  夏素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振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