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江中民执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江中民执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法定代表人詹金国,该××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法定代表人晏珪华,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城建发展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偿付义务,逾期后未能执行。由于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但所查封的房产均设定了抵押,暂时无法处置,且未发现其他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提交了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2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培 为审 判 员 张 志 杰代理审判员 李 龙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理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时间:2015年8月17日地点:执行局办公室合议庭成员:余培为(承办人)张志杰李龙辉书记员:陶理内容:评议湖北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承办人汇报案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203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限期履行偿义务,但由于被执行人湖北鑫汇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本院已经采取查封措施,但所查封的房产均设定了抵押,暂时无法处置,且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向本院提出了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承办人意见:建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程序。张:申请执行人提出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同意承办人意见。李:同意二位意见。合议庭意见:终结(2014)鄂汉江中民二初字第020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