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占力与付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力,付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740号原告张占力。被告付卫东,(尧沟大众浴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力诉被告付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占力负担。审 判 长 刘汉国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人民陪审员 刘法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