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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商初字第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张占力与付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力,付卫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商初字第740号原告张占力。被告付卫东,(尧沟大众浴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占力诉被告付卫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占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占力负担。审 判 长  刘汉国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人民陪审员  刘法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