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商初字第1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孙建波与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商初字第1306号原告:孙建波,居民。被告: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路南首203号。法定代表人:张建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波与被告潍坊世纪天源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孙建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91元,减半收取1146元,由原告孙建波负担。审 判 长 张 霞人民陪审员 宋桂芳人民陪审员 李志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育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