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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少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逄某与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某,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739号原告逄某。委托代理人孔xx。被告尉某。身份证号码:××。原告逄某与被告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蓝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