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少民初字第7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逄某与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某,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少民初字第739号原告逄某。委托代理人孔xx。被告尉某。身份证号码:××。原告逄某与被告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蓝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