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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黄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相黄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欧世和、王亚丽,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原告吴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坚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世和、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相识,认识几个月后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未能充分了解,婚后感情一般,被告郭某长期在外地,双方聚少离多。结婚多年,原告要求被告生育子女,但被告不同意。被告不同意生育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生育权,破坏了夫妻感情。此外,双方家庭之间也矛盾重重,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对于原告诉状中所称的因为其不同意生育所以要求离婚不予认可。其从来没有说过不生育,双方发生争吵时可能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说气话不生孩子,但其没有拒绝生孩子,并且其和原告家人说过计划在今年十月要孩子,为此还向单位提出了申请���并且也为生孩子做了准备,通过下载软件了解相关知识。原告要求离婚是另有动机,结婚时其正读大三,原告家要拆迁,为了拆迁时多分一套房子,原告的母亲让其二人结婚,说要不结婚要不分手,因为其很爱原告,所以不顾其他压力与原告结婚。原告现在突然提出要离婚,就是为了离婚后让其得不到房产。原、被告共同生活四年,其结婚前在家里也是独生女,花销很大,结婚后为了家庭和生活,其省吃俭用,并且努力工作都是为了双方更好的生活,被告体谅原告刚大学毕业,收入不高,结婚的饰品从“三金”换成了“三银”,其为了原告放弃了很多。婚后至今,仅在今年的3月至6月间,原告总共给过其3000元,还是为了攒钱为生孩子备用。其为了原告以及原告的家庭付出了很多,对原告及其家人都很好。综上,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6月在学校相识,同年7月间双方确认恋爱关系。二人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后于2014年1月11日举办婚礼。双方尚未生育子女。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予以认定。庭审中,原告要求离婚的主要理由为被告拒绝生育,其陈述登记结婚时被告尚在读书,不可能要小孩。登记结婚后本来想要小孩,因为被告称刚工作先缓缓。后来到了羊年,被告称羊年生孩子不好,所以也没有要小孩。到了猴年,被告又一直拖。被告虽说今年10月计划怀孕,怀孕前三个月要吃叶酸,但被告没有吃,所以认为是被告不要小孩。另要求离婚的理由为双方为了私家小车由谁来驾驶发生过矛盾,并导致两家的父母也介入。被告认为,其并非不想要孩子,其计划就是今年十月怀孕,为此还了解怀孕的相关知识,工作也进行了有关协调,其没吃叶酸只是忘记了。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校期间相识,双方经自由恋爱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举办了婚礼,应认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为了支配私家车辆等琐事产生矛盾,但并非原则性的分歧。原告主张被告拒绝生育,但并未提供有关证据,且被告也一再表示计划生育。原告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彼此及以往的夫妻感情,冷静、审慎地处理婚姻事宜,加强沟通、互相体谅,妥善处理好家庭事务,夫妻和好还是有可能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0���,由原告吴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黄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