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杜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023号原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乾安县乾安镇农行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7707XXXX。法定代表人:刘甜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宪明,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森,乾安县人,住乾安县。原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方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宪明与被告杜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诉称:原告系被告小区的物业公司,2014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费住宅每月每平方米0.7元,商企、车库每月每平方米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入住小区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但是被告一直没有给付物业服务费,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仍不肯给付,无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给付2014年度、2015年度物业服务���并按日千分之三给付滞纳金。杜森辩称:业主委员会这个事我不知情,我不是宜家时尚旅馆的经营者。物业公司也没有找过我要物业费,既然没有找过我,怎么会出现滞纳金,物业公司根本没有对小区进行物业服务,物业公司根本没有收费许可证。经审理查明: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30日成立,其营业期限在2013年9月30日至2033年9月29日,服务资质等级为三级。杜森系听月苑小区的业主,居住于该小区4号楼4单元401室。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当庭提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3页、业主委员会人员名单复印件一页、物业收费细则复印件2页、走访登记表复印件4页,资质证书复印件2页,证明在2013年12月21日以两种方式向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选取业主委员会,并经乾安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备案。被告杜森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代表杜��与鸿图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复印件3页、业主委员会人员名单复印件一页、物业收费细则复印件2页、走访登记表复印件4页,资质证书复印件2页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现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举证证明其业主委员会系通过走访业主方式成立,且已经在乾安县城市环境综合执法局备案,但其提交的4页走访登记表共176户业主,只有55户业主明确表示同意成立业主委员会及委员会成员,从走访登记表反映,业主委员会成立已不符合法律规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须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根据法律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过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而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服务于该小区是经过全体业主共同选聘,杜森又未与鸿图物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乾安县鸿图物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95元,退回原告人民币9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方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微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