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6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贾×与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6093号原告贾×,男,1971年2月13日出生。被告付×,女,1971年5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与被告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贾×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志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 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