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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孙平远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平远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海法舟登字第11-14号申请人:孙平远。委托代理人:李胜军。申请人孙平远因本院公告拍卖舟山新华船务有限公司所有的“星畅6”船,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星畅6”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工资18830元,并提供了青岛海事法院的民事调解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平远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孙平远的申请;二、申请人孙平远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孙平远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燕 来源:百度搜索“”